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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通报8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03 00:52:13    来源: 包装袋

  为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推动绿色、简约、文明消费,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以茶叶、月饼和粽子等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过度包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8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8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的天强茗茶正山小种礼盒,包装层数为3层,符合国家标准;该茶叶礼盒单件净含量为300g,礼盒长度为38cm、宽度为28cm、高度为9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产品实际空隙率为59.0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23年9月28日,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邑市某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8日,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安化白茶”礼盒,装有罐装茶叶6盒,每罐3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7.5cm、26cm、8cm,包装空隙率为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15gQ≤30g的,空隙率≤5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茶叶礼盒。

  2023年10月8日,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8日,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阿里山茶”的茶叶礼盒产品,该产品规格为300g/盒(150g*2桶),包装盒长度35.2cm、宽度25cm、高度7.8cm。该产品最小包装标注为150g,包装空隙率应≤30%,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实际空隙率为43.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23年10月25日,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2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25日,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茶叶“凤凰老丛”,礼盒标注净含量为256g(32泡×8g),包装盒尺寸为:22cm×21cm×20.5cm。该产品最小包装标注为8g,包装空隙率应≤60%,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实际空隙率为64.8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Q≤15g的,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23年10月31日,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便利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31日,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在其茶叶专柜上发现一款名为“正山小种”的茶叶礼盒,规格300g/盒(150g*2桶),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包装盒长度38.1cm,宽度28.4cm,高度8.8cm。该产品最小包装标注为150g,包装空隙率应≤30%,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产品实际空隙率为59.0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案例六: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1月1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1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乌龙茶”(净含量:150克*2/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59.8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23年11月1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1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冻顶乌龙茶”(净含量:150克*2/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51.3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23年11月28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28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款茶叶礼盒内茶叶净含量200g(100g*2),礼盒长度35cm、宽度25cm、高度9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其包装空隙率为66.9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这类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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