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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民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05 02:20:07   作者: 新闻动态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决策部署要求,自2023年8月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地各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民生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侵权假冒等涉及民生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8月9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日喀则市某汽配销售店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存放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24个品种169个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照。经委托生产厂商鉴定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4172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那曲市某液化气站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经调查,该液化气站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属于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现场发现已充装气瓶共3个(2个5kg、1个15k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27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加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加查县某大药房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药房工作人员将7种药品混合包装后销售给患者,每包12粒,共计76包,且外包装未印有或附有药品标签、说明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加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劣药,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0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发现,林芝市某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9月8日,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06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82779.84元的行政处罚。

  五、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风干牛肉销售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牛肉制品案

  2023年11月1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牛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某风干牛肉销售店将原包装为“风干牛肉”的普通风干牛肉拆包并装入标签为“风干牦牛肉”的包装袋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在售的36.85公斤“风干牛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2月4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5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附属体检医院使用过期医疗检测试剂案

  2023年8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附属体检医院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体检医院所使用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测定试剂、超敏C-反应蛋白(HS-CRD)测定试剂、载脂蛋白B(APOB)测定试剂、肌酸激酶(CK)测定试剂等11种试剂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芒康县如美镇某加油站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案

  2023年8月30日,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芒康县如美镇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旁有待出售的7盒高效多功能发动机养护剂 (尼得尔牌),产品外包装上贴有标识为“高原专用增氧型”和“高原增氧剂专用品”的产品宣传广告。经调查,该宣传广告是加油站销售员自行加贴到该品上进行销售,涉嫌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高效多功能发动机养护剂7箱(100ml*6罐/箱),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4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3年8月22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日喀则某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加工车间属于半露天结构,加工车间环境未达到食品生产加工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8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107728.5斤,没收涉案设备封口机2台、打包机1台,没收涉案物品合格证200张,外包装袋400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超市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阿里地区某超市经营销售的家用燃气灶(JZY-A1型、JZY-X1型)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L-A型)经检验测试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没款人民币874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昌都市卡若区某土特产店销售腐败变质风干牛肉案

  2023年11月10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牛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某土特产店存在销售腐败变质风干牛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该店销售风干牛肉过程中,将变质的风干牛肉少量夹在正常风干牛肉中一并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2月15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腐败变质风干牛肉,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一、山南市加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经营店销售侵犯“长城”牌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加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对加查县某经营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并在售涉嫌侵犯“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照。经委托生产厂商鉴定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加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那曲市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比如县某商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9月1日,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比如县某商店货架摆有多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且部分食品包装袋上有黑色碳素笔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9日,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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